| |
| |
1、 经营种植业、养殖业项目,属国有土地的,可以租赁方式使用;属集体土地的,经市政府批准,可由用地者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合作或租赁使用。
2、 依据滩涂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投资开发滩涂,实施围垦种植、养殖及农产品加工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及时发放土地资源开发许可证,办理相关手续,依法确认土地使用权。
3、 投资者开发利用已匡围滩涂的,出让年限一般为30年,出让金为每亩3000元,一次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实行短期批租。一次性投资100万元以上,开发成片造林的,租期一般为30年,每亩年租金减收20%。
4、 投资者自行匡围开发利用滩涂的,围垦形成土地后,依法取得土地使用灌,从发放土地使用证之日起,免缴国有土地使用费10年。出让年限一般为30年,出让租金每亩1000元;采用土地租赁办法的租期30年,前10年每亩年租金30元,中间10年每亩50元,后10年每亩年租金80元。开放经营农产品项目的,从有收入年度起,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3年。
5、 投资者开放经营海滨旅游业,一次性投资800万元以上,租赁一般为30年,前10年租金免缴,中间10年每亩年租金30元,后十年每亩年租金50元。
6、 投资开发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和工业高新技术项目,在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一次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可实行短期批租,前10年租金免缴。
7、 投资者开发经营已围高涂养殖区,可一次性整体出让,出让年限30年,每亩出让金1000元(按落水面积计算)。
8、 对兴办农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优先予以安排。对农业产业经营中占用土地进行永久性设施建设的,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规定办理;不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的,经依法批准,作为临时用地办理。
9、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私营个体企业,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0、私营个体企业生产饲料、农膜、化肥、农药以及批发零售种种子、种苗、化肥、农机,按规定实行免税优惠。
11、凡一次性注入资金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其作用土地地段执行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市区范围内,土地出让金除上交国家、省和补偿群众的费用外,其余部分经批准可以适当缓交。对外商实际出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其土地净出让金除国家、省、盐城市财政征收的部分外,其余暂缓征收。对一次性投资额大、用地面积多的重大项目,可协商更大幅度的优惠内容。
12、投资者收购亏损、停、倒闭企业全部产权,对企业原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有资质的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缴纳土地出让金20%。
13、投资者收购破产企业全部产权并接受安置原企业80%以上职工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原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保留划拨使用权。如以后再次处置土地,则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确认土地价格的40%缴土地出让金。
14、新办企业实施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的项目,其项目建设用地可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投资兴办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科技及其他不以营利为目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免收土地使用费。
15、在镇工业园区兴办工业企业,实行集体土地划拨的,减降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办理农地转用手续时,免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农水设施补偿、征地包干服务费、新菜地开发建设费、粮油价差费、解困金,实际每亩缴纳8300元。镇工业园区建设征用集体土地,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允许将法定补偿折算为企业外股份,实行参股分红。园区建设工业用地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分期缴纳。鼓励私营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原分散在村组的私营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旧址复耕且新址面积不超过旧址面积的,经市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土地置换,免缴耕地开垦费,其他规费本市全部免收。
16、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件按12%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批准,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可予以全部反还,其中先进技术企业,可再延长三年件按12%的税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第六年起至第十年由财政反还企业所得税入库的50%。经批准其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外商实际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市政府批准,对其头两年缴纳的增值税中属于本市地方分成的部分,纳税后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部反还,第三年至第五年缴纳的增值税中属于地方分成的部分,纳税后由财政部门反还50%。
17、加大激励力度,鼓励企业增加投入,加快发展。。对我市所属的工业、流通企业,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入库的企业所得税,第一年反还80%,第二年反还50%,第三年(含第三年)至第五年每年反还33%。现有当年入库所得税3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当年入库所得税增幅不低于市或本镇财政收入年初任务增幅的基础上,新增投入部分(非定报企业200万元以上,定报企业300万元以上,重点企业600万元以上)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同样享受新办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18、加大私管工业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扶持力度。私管个人企业在市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经省有关部门确认后,可按规定享受抵免优惠。尽管科技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纳所得税额。
19、新进工业园区需要用水的单位,免收地表水资源费,工程水费免收本市部分(50%)。
20、私营企业在农村公用变下增容100KV以下,免收供电贴费(不超过公用许可容量),免收个临时用电(六个月)贴费、押金。
21、帮助企业查询各类技术标准,除成本以外免收其它费用;需申报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帮助申报领取。
22、放宽对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的限制。凡是国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限制的,都允许企业生产经营,对进入园区企业的登记前置一律取消,改为登记备案,注册资本可分期注入、分批到位。
23、放宽对企业名称的限制。凡在我市境内设立的企业都可以申请冠省名、盐城市区,由市工商局帮助申报办理。
24、加大对私营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市农行从2001年起,每年投放代款在1亿元以上,支持法人素质高、资信状况好的私营个体企业发展;市信用聊社对私营企业基建和技改开发项目需要的固定资产贷款,凡符合条件的可发放中长期设备贷款。
25、经营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社会公用事业及房地产业项目的,对照我市不同地段的价格,土地出让金减收市留成部分的20%(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测算在内)。
26、市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对企业的依法收费项目。未列入公布的收费项目,企业可以拒交。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必须经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凭收费许可证收费,所有部门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涉及工业项目的各项收费,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
27、实行投资项目分级负责,进行审批代理。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直接由市长和分工挂钩四套班子领导牵头负责;总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项目由分管市长和分工挂钩四套班子领导牵头负责;总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项目,属境内外资金的,均由分工挂钩四套班子领导和市发计委主任牵头负责。
28、对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相关职能机关落实专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9、凡涉及本市各部门办理的审批手续,具备条件的,一个工作日办结,需转报上级部门审批的,由相关职能代理包干负责,在最短时间内办结。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