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税收优惠
(一) 凡在本市范围内投资兴办的生产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全面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二) 进入市经济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进入镇工业园区固定投资300万元以上,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资企业,所得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两免三减半”外,从第五年到第十年本级留成部分50%奖励投资者;内资企业,成部分50%奖给投资者。内外资金企业增值税本级留成部分,前3年奖励50%给投资者。
上一页
下一页
主办单位:东台市境外招商局
联 系 人: 陆 俊 电 话:0515-8102688
手机:(0)13962095100 邮编:224001
制作维护:
东台蓝天科技
www.ltjs.com
0515-5276368